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刘新立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289

苏安院〔201916

  

  

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技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9226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技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也包括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委托科研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科研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各二级院系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确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条件许可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第八条鼓励科技人员对外合作,积极成立新型研发平台。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载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载体。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九条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第十条科研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并依法取得省市给予的奖补。具体的奖补分配方式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三条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研处,由科研处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四条利用学校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在省外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其余10%作为学校股权。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第四章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六条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个人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二级院系同意、科研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积极鼓励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有条件的每年扶持一批以本校教师、学生为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高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我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申请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