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刘新立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181

苏安院〔201912

  

  

关于修订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经学校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院〔201783号)同时废止。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9226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原则,明确学校、二级院系、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二级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二级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研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自然科学类等竞争性科研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编制预算具体规定为: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在绩效支出时,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且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3.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执行。间接费用转拨依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四)其他支出是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经科研处、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对于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的准入标准,建立科研财务档案库,编制相关工作规程,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并将科研财务助理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范围,加强考核,建立动态机制。

5.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院系及科研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对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的预算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只需提供测算总额。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处确认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后,联系财务处由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因需要在项目立项前就开展研究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视情况给予正常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以及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等。

科研经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金额大于2万元(含2万元)的由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第一节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立项部门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可在一定额度内可简化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差旅(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含学生)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徐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徐州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年各区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报销科研聘用人员劳务费,校内外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的方式发放。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课题经费支出)。

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开题、结题专家验收专家等的(评审指导)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校内外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实行税后最高标准控制,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报销专家咨询费,完成经批准手续后,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的方式发放,直接转入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须提供相关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票据。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劳务性和非劳务性的开支,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填单签批的原则据实予以报销。原则上,无票据支出的经费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并且每个项目无票据支出经费的总额度不能超过10万元。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票据的非劳务费性质的小额支出,须填制付款说明,并经两名以上的经办人、收款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无需办理调剂手续。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对于绩效支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可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省级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经费的使用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分配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对于管理费,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研究,学校暂不提取管理费。

科研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以及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展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院、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节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并确认后,科研处可根据科技合同签单办理立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处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开支标准按照《附件1: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会议差旅费补充规定》执行。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需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财务处审核列支。

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验收,学校领导签字,报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没有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的70%作为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经科研处审批后,按照学校规定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年度报告。如按期或提前完成,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配套专项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停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项目研究团队。

第三十三条 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重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院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领导、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逐步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学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资格,并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科研经费配套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

1.凡以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为项目主持人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其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为(见下表):

项目类别

配套比例

备注

国家重大项目

1:2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国家重点项目

1:1.8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国家一般项目

1:1.5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省(部)重大、重点项目

1:1.5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省(部)一般项目

1:1.3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市(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

1:1.2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8万元。

市(厅)一般项目

1:1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6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4万元。

2.省部级及以上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我校名称)及我校与主持单位协议和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后,子课题按原项目配套标准70%执行。

3.以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支撑、基础研究、社科基金、软科学等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我校名称>及我校与主持单位协议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经费配套标准(见表2):

2: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项目级别

我校排名

个人排名

~

省部级

一般

60%

40%

20%

10%

5%

50%

30%

10%

5%

3%

重大重点

70%

50%

30%

20%

10%

60%

40%

20%

10%

5%

50%

30%

10%

5%

3%

40%

20%

7%

4%

2%

国家级

一般

70%

50%

30%

20%

10%

60%

40%

20%

10%

5%

50%

30%

10%

5%

3%

40%

20%

7%

3%

1%

重大重点

80%

60%

40%

30%

20%

70%

50%

30%

20%

10%

60%

40%

20%

10%

5%

50%

30%

10%

5%

3%

40%

20%

7%

3%

2%

30%

10%

5%

2%

1%

~

20%

10%

5%

2%

1%

十以后

10%

7%

4%

2%

1%

说明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中个人排名在第十以后的可按相应表中“六~十名”标准的60%执行。

2.对同一科研项目有我校多人参加的,只以最前排名的个人,按照此表中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表中其他未列出的部分,不在学院资助范围。

4. 以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我校名称>及我校与主持单位协议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资助为我校和个人在前三名(即总排名为第二、三)经费配套标准按上述省级标准的50%执行。

对立项部门有具体资金(数字)配套要求的,严格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执行。对立项部门有配套要求但无具体资金(数字)要求的,可按照我校资助标准执行。对立项部门没有资金配套要求,不予配套资助。

对项目主管部门只立项无资助的指导性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对立项部门要求有资助过程材料的,应按立项部门要求,按时提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会议差旅费参照附件1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科研项目会议差旅费补充规定

  

  

附件

科研项目会议差旅费补充规定

  

第一条 科研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原则上乘坐二等座,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但不得乘坐商务座。乘坐飞机是只能乘坐经济舱。

第二条 科研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第三条 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可以据实报销打的票,但不得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

第四条 科研人员其他差旅费按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强化会议费预算约束,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会议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科研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纪念品等。

第八条 会议费的结算由财务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对未按规定选择会议场所或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的费用,财务不予结算。

第九条 上述费用标准仅限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非科研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仍按照学校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