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刘新立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159

苏安院〔20199


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9114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转让的管理。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校办、人事等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科研处主要职责:

(一)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专利等知识的普及;

(二)组织对知识产权技术进行资产评估;

(三)知识产权实施、转让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利益分配等;

(四)已有知识产权的交费监督、知识产权放弃等后续工作;

(五)组织学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

(六)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的管理;

(七)知识产权申请的审批;

(八)协助基层单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九)其他有关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研处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工作,为申请学校职务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处理知识产权申请直至被授权及登记过程中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课题组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凡参加课题的人员,均应遵守申请书或合同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未经科研处授权,不得复制、传播和转移有关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科研处归档。

第八条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个人合作或委托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九条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对外进行职务专利、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使用前,应当经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学校的名称、校标,包括(不限于)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及学校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以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订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十三条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四章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前应进行文献检索,按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在申请职务专利、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须向科研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凡经科研处备案的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提供下列详细资料:

(一)专利文献查新报告;

(二)背景技术及其评价;

(三)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内容以及技术特点;

(四)附图及其说明;

(五)其他专利申请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项目,为确保不丧失新颖性,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公布于众,在国内外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型号定型、产品投放;

(二)技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四)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

(五)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权,请求终止的,发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批。

第五章专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

第二十二条凡学校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涉外的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由科研处负责审批,许可方式和合同条款按《专利法》和《合同法》及有关涉外技术合同管理条例、办法办理。

第六章专利费用资助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奖励专利授权等。

第二十五条获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专利申报费(含办证费)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销,报销标准以申报费发票为准,但实际报销费用不得高于徐州市场通常标准(PCT国际专利不超过10000元,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实用新型不超过2000元,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不超过1200元)。申报费用的报销,由专利发明人在学校统计年度教科研成果时,将证书原件及发票一并交科研处接受审核,科研处集中办理报销后,报销费用从该项年度教科研奖励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授权专利实施获得收益后,应先返还学院补助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在该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纳税后增加的净利润中,提取80%比例作为酬金发给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七章奖励、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授权后,依据我校《教科研成果奖励方法》实施奖励。在校生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学生1000元、500元。

第二十九条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作为评定发明人晋级加薪、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评定与考核、工作量计算等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同意,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