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刘新立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134

苏安院〔201910


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9114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外界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声誉和教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鼓励教师开展学术讲座,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确保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活动承办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活动范围内的意识形态督查工作。

第二章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学校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形式,学校的管理归口部门为科研处。

第五条面向全校或多个学科开展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学校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各教学单位组织面向单一学科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等由各教学单位管理。

第七条教师参加的学术活动必须是本学科、专业的学术会议或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一般仅限于江苏省内。

第八条教师参加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学术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章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第十条科研处不定期组织学术活动,主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活动对象主要面向全校师生。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主要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开展专业性较强的学术活动。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术活动,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开展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年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时,承办单位应于讲座举办一周前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报送科研处审批。

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施,由承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承办单位须在举办前三日通过海报等形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信息,并做好专家联络接待工作。学术讲座结束之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宣传报道,并搜集讲座的照片、录像、讲座内容(讲稿、课件)等资料存档,校外专家讲座须录像,留存所有学术讲座资料台账。

第十三条本校教师听取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每年不得少于5场。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章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学术报告(或讲座)劳务费用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最新出台的《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劳务费等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校内教师劳务费用由承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活动台账,科研处集中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学期审核一次。校外专家劳务费用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活动台账,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专家的学术活动经费原则上从各单位科研活动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活动的交通费用由承办单位据实给予报销, 聘请异地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活动,应尽量安排在专家来徐出差期间,以节省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苏安院〔2019〕10号.doc